实习生常见的试用期陷阱

04-06 来源:文章阅读网 作者:网络整理 阅读:16

老婆大人让发的红包,说不发就揍我,我也没办法呀!还说没人领也要揍我,我好无奈!!!

试用期是每个职场新人都要经历的过程,新人初入职场都希望能给公司留一个好的印象,对于公司提的一些试用要求都会满口答应。殊不知,正是这种心理,使很多新人陷入了「试用期的骗局」。

陷阱一:先试用,后签合同

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,提出先“试用”一段时间,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。或者先签订“试用期合同”,试用期满后并且达到考核要求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。可事实上,无论哪种做法都是违法的行为。

《劳动法》规定,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。试用期并不是一段孤立的期限,而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。

无论是将试用期另行约定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,还是仅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,都属于违反法律行为;

陷阱二:随意延长试用期时间

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,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,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,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,规定:“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 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;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”也就是说,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。

试用期不是白用期,也不是廉价期,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
陷阱三:压低试用期的工资

如今应届毕业生数量剧增,就业压力越来越大。一些单位看中大学生「有工作总比没工作好」的心理,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过长,工资过低的合同。

甚至有些企业为了吸引求职者,会标出很高的薪酬,比如8000元/月。但面试时会告诉求职者,为了考察求职者的能力,试用期只能付3000元/月,如果能顺利通过试用期,才可以享受转正后的待遇。但是后来你会发现,你是无论如何也过不了试用期的,他们就是用这种方法,不断重复招人,用高薪酬为诱饵,实际是低薪用人工作。

在《劳动法》中有规定: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的80%,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
陷阱四:入职要交培训费

很多企业利用高薪引诱求职者上门,再利用他们高不成低不就的技术水平欺骗他们入门培训交费学习

这种骗局非常常见,你应该注意你是去找工作赚钱的,不是去花钱的!

这种陷阱有个很明显的特点,那就是进公司要收费!无论是一次缴纳也好,还是分期付款也罢。它们的本质都是陷阱!

值得注意的是,一般正规公司都会向求职者说明试用期,即使求职者在试用期没有通过,也会得到相应的报酬,至于培训费,一般由公司负担,不要听他们忽悠,任何要你交钱的公司都是骗人的。

在收到招聘信息之后,你可以先上网上查查看有没有这家公司的信息,再看看大家对这家公司的评价如何,多留个心眼总是没错的。

陷阱五:试用期内随意辞退

有些公司经常以「试用不合格」为借口,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,而且不发劳动报酬,不给员工应得的待遇,试用期成了一些用工单位使用「廉价劳动力」的法宝。

《劳动法》第21条规定:在试用期中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。

可是现实中,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“不过关”“不适合”“不符合条件”等模糊的说法上去。

应届毕业生可以针对莫名其妙被辞退提出仲裁,或者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。

陷阱六:试用期内不让辞职

有些公司规定,试用期内离职必须要提前一个月通知,或者以劳务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让员工离职。

菜菜告诉大家,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不要担心,《劳动法》规定:试用期内员工离职只需提前3天告知企业,即使是正式的员工,也只需提前30天向企业提出离职,在30天后会自动解除劳务合同。同时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务合同协议,协助员工办理社保和公积金的转移。

试用期,是每位毕业生都会经历的过程,同学们要学会甄别合同中的文字游戏。然后要放平自己的心态,不能因为急于求职而陷入「试用期的陷阱」。一旦利益受损,要学会及时利用法律武器,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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